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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嘴鸥”涂料造假人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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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明中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红嘴鸥”涂料造假人被判赔偿3000元。

      2005年9月,昆明红嘴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嘴鸥装饰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红嘴鸥”牌涂料。去年5月,该公司发现另一种“红嘴鸥”牌涂料,调查发现是个体户王加映生产的。   随后,红嘴鸥装饰公司将富民鑫盈厂的老板于荷丽以及王加映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王加映假冒公司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王加映赔偿原告3000元损失。                                    柏立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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