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5日凌晨和当月17日,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日新库区发生挖土机将仓库库门推倒,库墙被挖开的严重事件,导致云南六大茶山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大茶山”)工作人员1人重伤,6人轻伤,伤者包括茶叶厂总经理段彬。
冲突过去一年多后,六大茶山将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晓安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直接损失10228998.49元。昨天上午9点30分,该案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晓安公司否认参与了打砸事件。而一份去年6月的会议纪要,使“谁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六大茶山:索赔千万元
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1994年租用了中苜蓿村土地75.33亩,并建盖了仓库和职工宿舍。之后,中苜蓿村又与晓安公司达成土地有偿转让协议。办理完结商品房开发各项手续后,晓安公司一直未能与百货采购站就地上构筑物的拆迁补偿达成一致。
六大茶山则在2002年租用了日新库区12幢仓库用于加工茶叶。事件发生后,因厂房、茶叶、包装严重受损,不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得去掉了茶叶加工。
去年6月21日,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中苜蓿村土地租赁有关问题。晓安公司、六大茶山有关负责人参会。会议处理意见的第一条是,在当事各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造成的损失由晓安公司承担并由当事各方协商或评估确认后签订赔偿协议。而会议纪要有这样的记录,去年3月15日,昆明宗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良公司”)受中苜蓿村委托,对百货采购站日新库区进行强行拆除并引发激烈冲突,造成人员受伤、仓库及六大茶山存于库区的茶叶受损。
会后,六大茶山多次索赔无果,便依据《会议纪要》将晓安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其赔偿损失。
晓安公司代理律师姜波则强调没有组织参与强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因很简单,会议纪要提到的拆迁方是“宗良公司”。
宗良公司:称不知情
宗良公司又是如何说的呢?今年4月17日,昆明中院曾对宗良公司法人代表陈宗明询问,陈表示对拆迁之事毫不知情,“委托应该有委托协议书,可我们没有。”
昨天庭审现场,宗良公司法律顾问说,今年1月4日突然收到六大茶山的“索赔函”才了解有此事,希望能尽快恢复公司名誉。记者从这位法律顾问手上的《申请书》看到,陈明宗请求撤销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6月28日第121期《会议纪要》中,有关“2007年3月15日,昆明宗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中苜蓿村委托,对百货采购日新仓库进行强制拆迁……”的内容。
陈表示,宗良公司没有接受过中苜蓿村的委托,也没有对百货采购站日新仓库进行拆除,也没有参加过去年6月21日的有关协调解决官渡区中苜蓿村土地租赁问题的会议,对于《会议纪要》为什么会有涉及宗良公司的叙述?陈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原告方代理律师王渝波在庭上也强调,如果宗良公司是强拆方,为什么没有让其参加会议?为什么还要让晓安公司承担责任?
晓安公司:否认强拆行为
王渝波说,2006年9月26日,晓安公司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随后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该地块的法定拆迁人。既然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全部交付晓安公司,那谁有这种权利和资格来进行拆迁呢?如果是宗良公司所为,政府的《会议纪要》为什么要晓安公司赔偿?如果不是晓安公司,为什么要和百货采购供应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还要就强拆造成对百货采购供应站及其租户的损失和损害,表示公开致歉和补偿呢?
晓安公司代理律师姜波认为,不能因为晓安公司有土地使用权和拆迁许可证就是晓安公司所为,不能因为晓安公司表示过道歉,就是强拆行为人,这无必然的逻辑关系。
《会议纪要》:能否作为起诉证据?
双方对《会议纪要》能不能作为起诉依据分歧严重。姜波认为《会议纪要》不是法律规章、规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只是提出意见,不能当做法律索赔依据。姜波说,政府职权是行政管理,对于民事纠纷,只有调处权利,不能对谁应当承担责任进行干涉。即使政府提出由晓安公司来承担,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不能说有人在我的地盘上强制拆迁,就要说是我们晓安公司所为。”为此,姜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来证实当晚强拆人的身份,也就不能说是被告所为,被告就不是侵权行为人,不用对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谭江华(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