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速读】
6月26日,马上面临毕业离校,昆明学院的学生小芳意外得知学校要根据今年4月颁布的《昆明学院2008、2009、2010届毕业生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经查实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不给自己颁发学位证书。
消息很快传到父母、爷爷、奶奶耳朵里,小芳开始不敢回家,紧接着马不停蹄地和与她有相同遭遇的4名同学写申诉到学校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未把考试作弊和留校察看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学校此项决定错误,且严重违法。”
事件起因
考试作弊被留校察看
小芳是2004学年下学期因期末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当时班主任宽慰她:“你们有个处分下来,但是不用担心,好好表现,不要再犯。”小芳和同时受处分的同学心里顿觉一块石头落了地。
平均成绩年年都在提高的小芳,在上大学期间曾给学校写过一份申请,但被学校拒绝,理由是“已经下达的处分不予撤销”。
小明也在2004学年下学期期末考试中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他在给学校的“申诉书”中写道:“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其后的学习生活中努力进取,改过自新,好好学习,每门功课都达到了学校要求,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拖欠学费,各方面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我诚心地希望通过自身努力学校能给予改过向上的机会给予撤销处分。我国自古就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古训,就算对待犯人只要表现好都还能减刑释放,为什么大学生的处分就要一次定终身。这样有悖于学校一切为了学生的宗旨,也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于情于理都不能这样否定学生改过自新的态度行为。”
小杨是2006学年英语考试时,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他认为,学校应有责任给予学生知情权,在学生入校或者受到处分时,就应明确告知受到处分的同学毕业时不授予学位及其他后果。“但实际上学校并未通知,而是在6月份我们毕业时,才告知学校4月份签发的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这对我们不公平;这相当于比赛结束了才来宣布比赛规则,如果学校当时就告知我们后果,我们就会做出相应的打算来弥补自己的过错,而不至于今天面临虚度青春和学位两空的境地。”
学生质疑
学校没有给足知情权
在小杨看来,老师也是为人父母,肯定希望自己的学生能顺利毕业。但这个毕业时才签发的通知对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乃至家庭都带来了毁灭性打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察看期内表现进步,表现良好的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但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已经用我的努力来证明改过的诚心,我曾先后多次获得过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还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多种职业资格证书,带领本班同学获得省级优秀班集体、校级优秀班集体、校级先进示范班集体等荣誉称号;这一切都说明我已经改过自新了。”
小芳说,根据学校这次颁发条例的第五章附则要求:“凡毕业时未取得学位的往届毕业生,毕业后一般不再补授学位。”小芳担心这次争取不到,也意味着以后不可能再拿到学位证书了。“可我们有的已经找到工作,等着学位证到手签约;有的已经报考公务员,如果没有学位证,3年内都不得参考。”小芳和同学担忧的是,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如果一开始就失去在同等条件下竞争的凭证,以后还会有多少好机会能争取?
学校答复
此事还在受理过程中
小芳5人当中,女生小红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理由是--“2006年因未经老师批准旷课一个星期”。小红来自农村,读书靠贷款完成。据她自己讲述,并非是旷课,因为请假未获批准,就成了旷课。之后,小红说她一直很努力,得到了老师的好评。学位证拿到之前,她已经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然而,因为多日来奔波拿学位证,不能长时间请假,不得已辞了职。
5人为了自己的权益,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涉及他们的内容烂熟于心,并已按学校的要求层层上报,“好多天过去了,学校领导总是说,开会讨论,始终没有一个正面的回复。”这让5人十分沮丧,小芳还哭着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据悉,2004年5月,教育部批准同意昆明大学、昆明师范专科学校两校合并升本,组建以本科为主多科性综合院校昆明学院。7月1日,记者来到昆明学院,教务部主任说,这事不归她管。随后,记者来到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这事他们已经知情,看过学生的申诉,转给相关负责人了。“都是我们自己的学生,拿不到学位证也替他们着急。”工作人员说,会安排校办主任接受采访。
等了大约10多分钟,这名工作人员答复记者,学校有关负责人说了,这事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接受采访。随后,匆忙赶回学校的宣传部负责人强调,学校已接到学生反映的情况,正在受理过程中,而不是处理,其他不便多说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谭江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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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发学位证 一女生大胆说“不”
据《现代快报》2006年10月19日报道:3年前的一次考试作弊,让她没有拿到学位证书,毕业之后,那次作弊导致的后果一直影响着当事者……2005年大学毕业的何芳(化名),在今年3月前往母校苏州某高校申领学士学位证时,意外被告知:因为曾经作弊,学位证不予颁发。多次交涉无果后,2006年7月18日,何芳和她的同学走进法院,选择与母校“对簿公堂”。2006年10月17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何芳胜诉,并要求学校对何芳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芳在校期间已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虽有一门因作弊被记零分,但补考已经合格,学校已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未把考试作弊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同时,原告也因考试作弊受到了纪律处分,且因确有悔改表现而在毕业前纪律处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