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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要“问”更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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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海滔

    昨日《春城晚报》报道,云南省半年问责370名公务员。

    然而,报道过于抽象地用数字说话,对于问责后具体有哪些实质性的责任落实措施,还望详细报道。我们看到,过去一些地方在行政问责具体实践上,出现了权责不清、只“问”不“责”、责任追究弹性较大等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在一旦出现严重失误时,往往只是轻描淡写地作个检讨,或是抽象地分析客观因素,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追究,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只是“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丢卒保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有时对犯有严重过错的才问责处理,而忽视问责那些不作为、无作为的庸官、懒官们,致使这些人不思进取,对亟待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对老百姓的疾苦视若无睹、漠然处之。这些现象使行政问责流于一种形式,使行政权力实际上仍处于无责任无风险运行的状态,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所以,笔者以为,要使“问责风暴”真正刮起来,让行政问责真正成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对于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干部,不仅要“问”,更要“责”到位。必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实行细致的监督。保证实施责任追究时,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顺藤摸瓜,找到具体的责任主体。同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样,行政问责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实行,而不会让群众怀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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